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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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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食品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2. 2.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未經依法規定,食品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根據上述法規,標示或廣告食品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法辦理。舉例來說,如果食品標示或宣傳具有特定保健功效,根據相關案例,如果該食品未依法申請取得相應的許可,則該標示或宣傳行為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應依法處罰。

立法沿革 1

(0880114 制定)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強調食品若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便須依本法辦理,取得許可。   二、第二項針對未經許可卻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倂依本法規定規範。

  • 名詞
(0880114 制定)

一、強調食品若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便須依本法辦理,取得許可。   二、第二項針對未經許可卻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倂依本法規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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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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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