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未經依法規定,食品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根據上述法規,標示或廣告食品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法辦理。舉例來說,如果食品標示或宣傳具有特定保健功效,根據相關案例,如果該食品未依法申請取得相應的許可,則該標示或宣傳行為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應依法處罰。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強調食品若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便須依本法辦理,取得許可。 二、第二項針對未經許可卻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倂依本法規定規範。
一、強調食品若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便須依本法辦理,取得許可。 二、第二項針對未經許可卻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倂依本法規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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