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抱歉,我不知道健康食品管理法第5條的相關內容。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訂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定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明訂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定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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