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四、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四、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