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法規可以得知,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5 條中規定了申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事項變更時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程序。根據法條規定,申請變更需檢附的文件包括原許可文件、委託製造者的委託證明文件、產品名稱變更時需要的證明文件或同意文件、許可文件持有廠商資料變更時需要的相關文件等。另外,如果提交的文件是非英文的外文記載,則需要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的中文或英文譯本。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申請變更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能夠有效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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