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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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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更改。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移動。 四、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
  2. 2.前項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3. 3.許可文件持有人,應就第一項免辦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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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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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