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更改。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移動。 四、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
- 前項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 許可文件持有人,應就第一項免辦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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