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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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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換發者,繳銷之原許可文件。 三、補發者,原許可文件作廢之切結聲明。
  2. 2.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所提到的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8 條,我不知道,無法提供有關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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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