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以下併稱產品)之業者。 二、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三、查核:指由查驗人員臨場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就其外觀、性狀、標示及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所為之檢查。 四、檢驗: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依其性質,進行感官、物理性之檢查,及生物、化學性之化驗。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 條的定義,報驗義務人指的是輸入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之業者。查驗機關則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查核指的是由查驗人員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就其外觀、性狀、標示及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檢查。而檢驗則是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及化驗。 參考資料: 以上述法規的釋義需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條文,並且以該法律的最新修正版本作為參考資料。其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了對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的要求,以及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可以要求業者提供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這些規定對於定義報驗義務人和查核檢驗的流程有直接影響,所以是釋義的重要參考依據。 範例: 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實際執行中,可能會出現食品業者拒絕提供相關文書或拒絕配合檢驗的情況。此時,依據法規的釋義,查核和檢驗的流程是由查驗人員負責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再進行檢查或抽樣檢驗,所以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對於拒絕配合檢驗的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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