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2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以下併稱產品)之者。 二、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三、查:指由查驗人員臨場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就其外觀、性狀、標示及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所為之檢查。 四、檢驗: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依其性質,進行感官、物理性之檢查,及生物、化學性之化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 條的定義,報驗義務人指的是輸入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之業者。查驗機關則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查核指的是由查驗人員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就其外觀、性狀、標示及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檢查。而檢驗則是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及化驗。 參考資料: 以上述法規的釋義需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條文,並且以該法律的最新修正版本作為參考資料。其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了對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的要求,以及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可以要求業者提供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這些規定對於定義報驗義務人和查核檢驗的流程有直接影響,所以是釋義的重要參考依據。 範例: 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實際執行中,可能會出現食品業者拒絕提供相關文書或拒絕配合檢驗的情況。此時,依據法規的釋義,查核和檢驗的流程是由查驗人員負責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再進行檢查或抽樣檢驗,所以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對於拒絕配合檢驗的行為進行處罰。

  • 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