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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四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 14–152

14
  1. 報驗義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機率為之: 一、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後,向查驗機關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准同意錄案。 二、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二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 三、於二年內檢驗批數達三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
  2. 前項採一般抽批查驗最低抽驗機率產品,經邊境或巿售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用前項優惠措施。
15
  1.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機率之日起二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第四條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
  2. 查驗機關對前項產品,必要時仍得予以或檢驗;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停止用前條及前項優惠措施。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