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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驗義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機率為之: 一、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後,向查驗機關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准同意錄案。 二、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二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 三、於二年內檢驗批數達三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
  2. 前項採一般抽批查驗最低抽驗機率產品,經邊境或巿售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用前項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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