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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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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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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
義務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率為之:。 一、向食品藥物署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
核
准同意錄案,且一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二、輸入產品於一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二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三、輸入產品於二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三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前項採一般抽批查驗最低抽驗率產品,經邊境或巿售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項優惠措施。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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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查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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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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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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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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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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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發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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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其他查驗規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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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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