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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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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就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並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3條,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針對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這表示當查驗機關認為特定產品可能存在衛生安全問題時,有權進行監視查驗。具體案例可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中提到了查核或抽樣檢驗時,機關得要求食品業者提供相關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這就是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所進行的監視查驗的具體例子。

  • 證據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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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3 條規定:「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就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並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