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就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並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3條,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針對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這表示當查驗機關認為特定產品可能存在衛生安全問題時,有權進行監視查驗。具體案例可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中提到了查核或抽樣檢驗時,機關得要求食品業者提供相關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這就是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所進行的監視查驗的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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