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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就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並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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