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驗義務人輸入產品經臨場查結果不符合規定,再次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經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抽批查驗為未抽中者,採逐批查核。
  2. 前項逐批查核,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三批符合規定產品,該總數量達前一批不符合規定產品之二倍量者,免除逐批查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