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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產品資料表。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品藥物署)指定之文件、資料。
  2.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第一項申請查驗,得以食品藥物署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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