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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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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2. 2.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申請查驗,以查驗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報驗義務人在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時,應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文件、資料。查驗機關得依法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此外,申請查驗可以以食品藥物署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進行。 針對第4條第1項的規定,報驗義務人在申請查驗時必須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例如報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等。而根據第4條第2項的規定,查驗機關有權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性及合法性,並提供必要的資訊以供查驗機關進行相關查驗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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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