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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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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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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
義務人
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產品資料表。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品藥物署)指定之文件、資料。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
第三十二條
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申請查驗,得以食品藥物署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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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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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查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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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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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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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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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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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發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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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其他查驗規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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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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