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報驗義務人在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時,應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文件、資料。查驗機關得依法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此外,申請查驗可以以食品藥物署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進行。 針對第4條第1項的規定,報驗義務人在申請查驗時必須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例如報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等。而根據第4條第2項的規定,查驗機關有權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性及合法性,並提供必要的資訊以供查驗機關進行相關查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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