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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一報驗案號(以下稱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
  2. 輸入下列同款類別產品,且屬活體、生鮮或冷藏者,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不同類別產品,不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 一、魚類。 二、蝦類。 三、蟹類。 四、貝及軟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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