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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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署,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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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不起,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和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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