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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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營業,其範圍如下: 一、旅館業 指經營各式旅館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不特定人住宿或休憩之營業。 二、理髮美髮美容業 指經營理髮廳、美容院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理髮、美髮、美容之營業。 三、浴室業 指經營各式浴室、三溫暖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之營業。 四、娛樂業 指經營劇院、歌廳、舞廳 (場) 、遊樂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游泳業 指經營游泳池、海水浴場、河川浴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之營業。 六、電影片映演業 指以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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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