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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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癩病、傳染性性病、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本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從業。 前項停止執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給證,不得再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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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癩病、傳染性性病、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本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從業。 前項停止執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給證,不得再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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