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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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應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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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