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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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營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設立、變更,其設施應符合衛生標準始得核發證照。 前項衛生標準,如附表一。 附表一 「各種營業設施衛生標準」 ┌────┬───────┬──────┬───────┬──┐│營業類別│營 業 場 所│浴 室│廁 所│備註│├────┼───────┼──────┼───────┼──┤│旅館業 │一 應有病媒防│一 地面及牆│一 設有套房者│ ││ │ 制設施。 │ 壁應採用│ ,每一套房│ ││ │二 飲用水應接│ 不透水,│ 應有廁所,│ ││ │ 用自來水,│ 易洗不納│ 其構造及設│ ││ │ 使用其他水│ 污垢之材│ 備應符合本│ ││ │ 源者,應符│ 料建築,│ 規則第九條│ ││ │ 合飲用水水│ 並備有廢│ 第五款所訂│ ││ │ 質標準。 │ 棄物容器│ 標準。 │ ││ │三 應有足夠之│ 。 │二 非設有套房│ ││ │ 有蓋分類廢│二 排水暢通│ 者,每層樓│ ││ │ 棄物容器。│ 。 │ 應設男女分│ ││ │四 樓梯、走道│三 浴室內不│ 開之公用廁│ ││ │ 照度應在五│ 得設瓦斯│ 所,但不得│ ││ │ 十米燭光以│ 熱水器。│ 鄰近廚房,│ ││ │ 上。 │四 應設有盥│ 其構造及設│ ││ │五 客房內寫字│ 洗盆、浴│ 備應符合本│ ││ │ 檯、化粧台│ 缸或沖水│ 規則第九條│ ││ │ 照度應在三│ 蓮蓬頭,│ 第五款所訂│ ││ │ 百米燭光以│ 並有冷熱│ 衛生標準。│ ││ │ 上。 │ 水供應。│ 其數量最低│ ││ │六 入口處應置│五 非設有套│ 標準如左:│ ││ │ 踏墊。 │ 房者,每│ 男廁所大便│ ││ │ │ 層樓應有│ 器每十人一│ ││ │ │ 公用浴室│ 個,超過十│ ││ │ │ ,並應男│ 人時,每二│ ││ │ │ 女分設,│ 十五人增加│ ││ │ │ 與廁所隔│ 一個;小便│ ││ │ │ 離。 │ 器每二十五│ ││ │ │ │ 人一個,超│ ││ │ │ │ 過一五○人│ ││ │ │ │ 時,每五十│ ││ │ │ │ 人增加一個│ ││ │ │ │ 。女廁所每│ ││ │ │ │ 八人一個,│ ││ │ │ │ 超過八人時│ ││ │ │ │ ,每二十人│ ││ │ │ │ 增加一個,│ ││ │ │ │ 按每層樓可│ ││ │ │ │ 住宿人數計│ ││ │ │ │ 算。 │ ││ │ │ │三 廁所照度應│ ││ │ │ │ 在一百米燭│ ││ │ │ │ 光以上。 │ │├────┼───────┼──────┼───────┼──┤│理 (美) │一 地面應平滑│ │一 廁所構造及│ ││髮業 │ 光亮。 │ │ 設備應符合│ ││ │二 營業場所面│ │ 本規則第九│ ││ │ 積應有十五│ │ 條第五款所│ ││ │ 平方公尺以│ │ 訂標準。 │ ││ │ 上。理 (美│ │二 理髮業廁所│ ││ │ ) 髮椅設置│ │ 以每一百人│ ││ │ 超過三台者│ │ 設一個大便│ ││ │ ,每增加一│ │ 器,每五十│ ││ │ 台,面積應│ │ 人設一個小│ ││ │ 增加五平方│ │ 便器。美髮│ ││ │ 公尺。 │ │ 業廁所以每│ ││ │三 流水式洗頭│ │ 五十人設一│ ││ │ 設備應使用│ │ 個。使用人│ ││ │ 符合衛生標│ │ 數按營業面│ ││ │ 準之器材。│ │ 積每平方公│ ││ │四 照度應在三│ │ 尺零點三人│ ││ │ 百米燭光以│ │ 計算。 │ ││ │ 上。 │ │三 廁所照度應│ ││ │五 應有器具消│ │ 在一百米燭│ ││ │ 毒設備。 │ │ 光以上。 │ ││ │六 應有毛巾消│ │ │ ││ │ 毒設備。 │ │ │ ││ │七 器具及毛巾│ │ │ ││ │ 須放在密閉│ │ │ ││ │ 式儲櫃內。│ │ │ ││ │八 工作服及口│ │ │ ││ │ 罩每一理 (│ │ │ ││ │ 美) 髮技術│ │ │ ││ │ 士應備有二│ │ │ ││ │ 套以上。 │ │ │ ││ │九 淺色圍巾每│ │ │ ││ │ 座椅二套以│ │ │ ││ │ 上供客人使│ │ │ ││ │ 用。 │ │ │ ││ │十 須備有急救│ │ │ ││ │ 箱。 │ │ │ ││ │十一 應有足夠│ │ │ ││ │ 之有蓋分│ │ │ ││ │ 類廢棄物│ │ │ ││ │ 容器。 │ │ │ ││ │十二 入口處應│ │ │ ││ │ 置踏墊。│ │ │ │├────┼───────┼──────┼───────┼──┤│美容業 │一 營業場所面│ │一 廁所構造及│ ││ │ 積應有十五│ │ 設備應符合│ ││ │ 平方公尺以│ │ 本規則第九│ ││ │ 上。美容椅│ │ 條第五款所│ ││ │ 設置超過三│ │ 訂標準。 │ ││ │ 台者,每增│ │二 每層樓按使│ ││ │ 加一台,面│ │ 用人數計算│ ││ │ 積應增加五│ │ ,以每五十│ ││ │ 平方公尺。│ │ 人設一個,│ ││ │二 照度應在三│ │ 使用人數按│ ││ │ 百米燭光以│ │ 營業面積每│ ││ │ 上。 │ │ 平方公尺零│ ││ │三 應有器具消│ │ 點三人計算│ ││ │ 毒設備。 │ │ 。 │ ││ │四 應有毛巾消│ │三 廁所照度應│ ││ │ 毒設備。 │ │ 在一百米燭│ ││ │五 器具及毛巾│ │ 光以上。 │ ││ │ 須放在密閉│ │ │ ││ │ 式儲櫃內。│ │ │ ││ │六 工作服及口│ │ │ ││ │ 罩每一美容│ │ │ ││ │ 技術士應備│ │ │ ││ │ 有二套以上│ │ │ ││ │ 。 │ │ │ ││ │七 淺色圍巾每│ │ │ ││ │ 座椅二套以│ │ │ ││ │ 上供客人使│ │ │ ││ │ 用。 │ │ │ ││ │八 須備有急救│ │ │ ││ │ 箱。 │ │ │ ││ │九 應有足夠之│ │ │ ││ │ 有蓋分類廢│ │ │ ││ │ 棄物容器。│ │ │ ││ │十 入口處應置│ │ │ ││ │ 踏墊。 │ │ │ │├────┼───────┼──────┼───────┼──┤│浴室業 │一 公共更衣場│一 地面及台│一 男女廁所應│ ││ │ 所應男女分│ 度應以易│ 分開,其構│ ││ │ 設。 │ 清洗且不│ 造及設備應│ ││ │二 多開窗戶,│ 易使人滑│ 符合本規則│ ││ │ 照度在一百│ 倒之材料│ 第九條第五│ ││ │ 米燭光以上│ 建築。 │ 款所訂標準│ ││ │ 。 │二 地面排水│ 。 │ ││ │三 密閉之空間│ 良好。 │二 男廁所大便│ ││ │ 應有空調設│三 男女浴室│ 器以每一百│ ││ │ 備。 │ 應分開設│ 人設一個,│ ││ │四 應有毛巾、│ 置。 │ 男小便器及│ ││ │ 浴巾消毒設│四 應開窗戶│ 女廁所以每│ ││ │ 備。 │ 使通風良│ 五十人設一│ ││ │五 禁菸區應予│ 好,如為│ 個,使用人│ ││ │ 標識,並與│ 密閉空間│ 數按營業面│ ││ │ 非禁菸區嚴│ 應有換氣│ 積每平方公│ ││ │ 密分隔。 │ 設備。 │ 尺零點三人│ ││ │六 入口處放置│ │ 計算。 │ ││ │ 踏墊。 │ │三 廁所照度應│ ││ │七 應有足夠之│ │ 在一百米燭│ ││ │ 有蓋分類廢│ │ 光以上。 │ ││ │ 棄物容器。│ │ │ ││ │八 應有必要之│ │ │ ││ │ 告示牌。 │ │ │ │├────┼───────┼──────┼───────┼──┤│娛樂業 │一 應有病媒防│ │一 每層樓應有│ ││ │ 制設施。 │ │ 男女廁所分│ ││ │二 密閉之空間│ │ 開設置,其│ ││ │ 應有空氣調│ │ 構造及設備│ ││ │ 節設備。 │ │ 應符合本規│ ││ │三 飲用水應接│ │ 則第九條第│ ││ │ 用自來水,│ │ 五款所訂標│ ││ │ 使用其他水│ │ 準。 │ ││ │ 源者,其水│ │二 大小便器數│ ││ │ 質應符合飲│ │ 最低標準如│ ││ │ 用水質標準│ │ 下: │ ││ │ 。 │ ├───┬───┤ ││ │四 應有必要之│ │人 數│大 便│ ││ │ 告示牌。 │ │ │器 數│ ││ │五 應有足夠數│ ├───┼─┬─┤ ││ │ 量之有蓋分│ │一人至│男│一│ ││ │ 類廢棄物容│ │一百人├─┼─┤ ││ │ 器。 │ │ │女│一│ ││ │六 禁菸區應予│ ├───┼─┼─┤ ││ │ 標識,並與│ │一百零│男│二│ ││ │ 非禁菸區嚴│ │一人至├─┼─┤ ││ │ 密區隔。 │ │二百人│女│二│ ││ │ │ ├───┼─┼─┤ ││ │ │ │二百零│男│三│ ││ │ │ │一人至├─┼─┤ ││ │ │ │四百人│女│三│ ││ │ │ ├───┴─┴─┤ ││ │ │ │超過四百人時,│ ││ │ │ │男子每增加五百│ ││ │ │ │人加一個;女子│ ││ │ │ │每增加三百人加│ ││ │ │ │一個。 │ ││ │ │ ├───┬───┤ ││ │ │ │人 數│小便器│ ││ │ │ │ │數 (男│ ││ │ │ │ │) │ ││ │ │ ├───┼───┤ ││ │ │ │一人至│一 │ ││ │ │ │二百人│ │ ││ │ │ ├───┼───┤ ││ │ │ │二百零│二 │ ││ │ │ │一人至│ │ ││ │ │ │四百人│ │ ││ │ │ ├───┼───┤ ││ │ │ │四百零│三 │ ││ │ │ │一人至│ │ ││ │ │ │六百人│ │ ││ │ │ ├───┴───┤ ││ │ │ │超過六百人時,│ ││ │ │ │每增加三百人加│ ││ │ │ │一個。 │ ││ │ │ ├───────┤ ││ │ │ │人數按固定席位│ ││ │ │ │數計算,未設固│ ││ │ │ │定席位者按營業│ ││ │ │ │面積每平方公尺│ ││ │ │ │零點三人計算。│ ││ │ │ │三 廁所照度應│ ││ │ │ │ 在一百米燭│ ││ │ │ │ 光以上。 │ │├────┼───────┼──────┼───────┼──┤│游泳業:│一 休息場所應│ │一 男女廁所應│ ││一 海水│ 設足夠數量│ │ 分開設置,│ ││ 浴場│ 之座椅。 │ │ 其構造及設│ ││ │二 更衣室及沖│ │ 備應符合本│ ││ │ 洗室應男女│ │ 規則第九條│ ││ │ 分別設置,│ │ 第五款所訂│ ││ │ 地面及台度│ │ 標準。 │ ││ │ 採易清洗不│ │二 男廁所大便│ ││ │ 易使人滑倒│ │ 器以每一百│ ││ │ 之材料,地│ │ 人設一個,│ ││ │ 面排水良好│ │ 男小便器及│ ││ │ ,有儲櫃。│ │ 女廁所以每│ ││ │三 飲用水應接│ │ 五十人設一│ ││ │ 用自來水,│ │ 個,使用人│ ││ │ 使用其他水│ │ 數按營業面│ ││ │ 源者,應符│ │ 積每平方公│ ││ │ 合飲用水水│ │ 尺零點三人│ ││ │ 質標準。 │ │ 計算。 │ ││ │四 應有足夠之│ │三 廁所照度應│ ││ │ 有蓋分類廢│ │ 在一百米燭│ ││ │ 棄物容器。│ │ 光以上。 │ ││ │五 醫護設備應│ │ │ ││ │ 符合「臺灣│ │ │ ││ │ 省海水浴場│ │ │ ││ │ 管理規則」│ │ │ ││ │ 有關規定。│ │ │ ││ │六 應有必要之│ │ │ ││ │ 告示牌。 │ │ │ │├────┼───────┼──────┼───────┼──┤│二 游泳│一 休息場所應│ │一 男女廁所應│ ││ 池 │ 設足夠數量│ │ 分開設置,│ ││ │ 之座椅。 │ │ 其構造及設│ ││ │二 更衣室及沖│ │ 備應符合本│ ││ │ 洗室應男女│ │ 規則第九條│ ││ │ 分別設置,│ │ 第五款所訂│ ││ │ 地面及台度│ │ 標準。 │ ││ │ 採易清洗不│ │二 男廁所大便│ ││ │ 易使人滑倒│ │ 器以每一百│ ││ │ 之材料,地│ │ 人設一個,│ ││ │ 面排水良好│ │ 男小便器及│ ││ │ ,有儲櫃。│ │ 女廁所以每│ ││ │三 飲用水應接│ │ 五十人設一│ ││ │ 用自來水,│ │ 個,使用人│ ││ │ 使用其他水│ │ 數按營業面│ ││ │ 源者,應符│ │ 積每平方公│ ││ │ 合飲用水水│ │ 尺零點三人│ ││ │ 質標準。 │ │ 計算。 │ ││ │四 應有足夠之│ │三 廁所照度應│ ││ │ 有蓋分類廢│ │ 在一百米燭│ ││ │ 棄物容器。│ │ 光以上。 │ ││ │五 應有急救箱│ │ │ ││ │ 。 │ │ │ ││ │六 應有自動加│ │ │ ││ │ 氯設備。 │ │ │ ││ │七 應有檢測水│ │ │ ││ │ 質酸鹼度、│ │ │ ││ │ 餘氯量儀器│ │ │ ││ │ 。 │ │ │ ││ │八 應有必要之│ │ │ ││ │ 告示牌。 │ │ │ │├────┼───────┼──────┼───────┼──┤│電影片映│一 應有病媒防│ │一 每層樓應有│ ││演業 │ 制設施。 │ │ 男女廁所分│ ││ │二 應有空氣調│ │ 開設置,其│ ││ │ 節設備。 │ │ 構造及設備│ ││ │三 應有必要之│ │ 應符合本規│ ││ │ 告示牌。 │ │ 則第九條第│ ││ │四 應有足夠數│ │ 五款所訂標│ ││ │ 量之有蓋分│ │ 準。 │ ││ │ 類廢棄物容│ │二 大小便器數│ ││ │ 器。 │ │ 最低標準如│ ││ │五 禁菸區應予│ │ 下: │ ││ │ 標識,並與│ ├───┬───┤ ││ │ 非禁菸區嚴│ │人 數│大 便│ ││ │ 密區隔。 │ │ │器 數│ ││ │ │ ├───┼─┬─┤ ││ │ │ │一人至│男│一│ ││ │ │ │一百人├─┼─┤ ││ │ │ │ │女│一│ ││ │ │ ├───┼─┼─┤ ││ │ │ │一百零│男│二│ ││ │ │ │一人至├─┼─┤ ││ │ │ │二百人│女│二│ ││ │ │ ├───┼─┼─┤ ││ │ │ │二百零│男│三│ ││ │ │ │一人至├─┼─┤ ││ │ │ │四百人│女│三│ ││ │ │ ├───┴─┴─┤ ││ │ │ │超過四百人時,│ ││ │ │ │男子每增加五百│ ││ │ │ │人加一個;女子│ ││ │ │ │每增加三百人加│ ││ │ │ │一個。 │ ││ │ │ ├───┬───┤ ││ │ │ │人 數│小便器│ ││ │ │ │ │數 (男│ ││ │ │ │ │) │ ││ │ │ ├───┼───┤ ││ │ │ │一人至│一 │ ││ │ │ │二百人│ │ ││ │ │ ├───┼───┤ ││ │ │ │二百零│二 │ ││ │ │ │一人至│ │ ││ │ │ │四百人│ │ ││ │ │ ├───┼───┤ ││ │ │ │四百零│三 │ ││ │ │ │一人至│ │ ││ │ │ │六百人│ │ ││ │ │ ├───┴───┤ ││ │ │ │超過六百人時,│ ││ │ │ │每增加三百人加│ ││ │ │ │一個。 │ ││ │ │ ├───────┤ ││ │ │ │人數按固定席位│ ││ │ │ │數計算,未設固│ ││ │ │ │定席位者按營業│ ││ │ │ │面積每平方公尺│ ││ │ │ │零點三人計算。│ ││ │ │ │三 廁所照度應│ ││ │ │ │ 在一百米燭│ ││ │ │ │ 光以上。 │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