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進入各營業場所進行衛生稽查,必要時提出具收據,抽押取檢體檢驗。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檢查或抽驗結果,得公告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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