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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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