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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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應視案件性質,以廠商提供之下列文件、資料審核之: 一、原料品管或衛生檢驗報告。 二、保健功效原料成分之製程及檢驗報告。 三、前款以外原料成分之萃取或濃縮製程。 四、可供食用中藥材原料之基原鑑定報告。 五、菌株原料之來源證明及菌種鑑定報告;屬乳酸菌者,並檢附菌株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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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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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