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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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評估、試驗、分析、檢驗及鑑定報告,應就工廠產製產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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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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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鑑定名詞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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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