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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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產品保健功效評估報告,應由產品所採用原料研發單位以外之第三人,分別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評估法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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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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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3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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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