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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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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產品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其項目及內容應包括保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
  2. 2.第三條健康食品,其依第二條應檢附之產品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其項目及內容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3. 3.前二項鑑定使用之檢驗方法,應優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公開建議者;採其他方法者,應檢具無差異或優於公告或公開建議檢驗方法之科學性依據及比對說明文件或參考資料。
  4. 4.廠商提出第一項及第二項鑑定報告時,應一併檢具有關檢驗方法標準作程序及其查證或確效之文件、資料。
  5. 5.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情形者,廠商應提出具該保健功效各項原料之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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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1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產品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其項目及內容應包括保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