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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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營養專業團體,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全國性之營養師公會或學會,會員中應有營養師全國執業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設立滿三年。 申請前二條認可之營養專業團體,應檢具申請函及包括下列文件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設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營養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人力配置、處理流程、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營養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作業監督方法。 四、營養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認之相關文件保存。 五、營養師繼續教育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六、收費項目與金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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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0條的解釋,根據該法條規定,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的營養專業團體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團體必須為全國性的營養師公會或學會,且會員中應有營養師全國執業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二、該團體需已設立滿三年。申請前二條認可之營養專業團體,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函及計畫書,其中包括組織章程、組織概況、會員人數資料、營養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相關內容的計畫書等文件。參考資料為「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並根據該法條第10條中所列出的文件要求進行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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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