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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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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大學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營養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四、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一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六、參加營養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營養相關雜誌發表有關營養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八、在大學院校講授前條所定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每年至多以十五點計。 九、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年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營養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十一、至國內外營養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五點。超過二十五點以二十五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營養專業團體辦理採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的法律解釋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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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9 條規定:「營養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大學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