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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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營養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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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