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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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第一項執業執照換領,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前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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