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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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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應以食品相關專業領域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或研究機構,且具備三年以上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相關研究計畫經驗,成果獲得政府機關採行者或具有辦理相關食品認證驗證業務三年以上者為限。
  2. 2.受託機構應具備完善之工作環境及設施、訂定有受委託辦理業務之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並應聘僱足夠之專業審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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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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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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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 4 條規定:「受託機構應以食品相關專業領域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或研究機構,且具備三年以上執行食品衛生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