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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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書面委託契約,辦理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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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託機構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書面委託契約,辦理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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