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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項變更時,檢驗機構應於下列規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一、實驗室地址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二、檢驗方法之依據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 三、衛生標準修正致檢驗範圍變更:自生效之日起九十日。 四、檢驗機構名稱、實驗室名稱、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
  2. 前項申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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