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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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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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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所定事項變更時,檢驗機構應於下列規定期間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 一、實驗室地址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二、檢驗方法之依據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 三、衛生標準修正致檢驗範圍變更:自生效之日起九十日。 四、檢驗機構名稱、實驗室名稱、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
前項申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查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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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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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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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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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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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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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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