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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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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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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
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申請展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
第四條至第六條
規定;除
第四條第二款
外,其餘各款所定文件、資料,於前次申請認證或展延後未變動者,免予檢具。
依第一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
主管機關
未能於原認證效期內作出准駁處分者,原認證之效力延長至准駁處分之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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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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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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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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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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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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