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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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專業審查人員,應有從事健康食品、食品相關查驗登記或認證驗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食品營養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經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食品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證書。 三、曾任衛生機關掌理食品衛生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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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專業審查人員,應有從事健康食品、食品相關查驗登記或認證驗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食品營養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經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食品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證書。 三、曾任衛生機關掌理食品衛生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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