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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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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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我所知道的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5條的規定,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受託機構能夠直接負責查驗的品質和結果,避免因為多方委託而造成混淆和責任不明的情況。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2018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中,針對一家食品業者在油品銷售方面不充分配合查驗的情況做出裁罰,反映了受託機構需遵守相關法規,並配合查驗要求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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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