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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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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我所知道的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5條的規定,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受託機構能夠直接負責查驗的品質和結果,避免因為多方委託而造成混淆和責任不明的情況。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2018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中,針對一家食品業者在油品銷售方面不充分配合查驗的情況做出裁罰,反映了受託機構需遵守相關法規,並配合查驗要求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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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 5 條規定:「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