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數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時是可以收取費用的。而這些費用的收取項目及數額,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核定。這確保了驗證機構收取費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中,作為參考資料之範例,可以舉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了食品業者應當提供的食品銷售流向之相關紀錄,以供查驗。同時,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8條也規定了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驗。这些都是在食品衛生領域中的驗證和查驗相關規定,与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內容有關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