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對驗證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作業程序、品質管理、查驗能力等相關事項定期辦理查核。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驗證機構之管理
§ 9–15共 7 條
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數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驗證機構應將認證證書置於該機構明顯處所。
驗證機構之人員或場地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驗證機構變更認證項目、品質管理文件或作業程序時,應檢具第五條所定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異動登記。
驗證機構僅得就其認證通過之項目辦理驗證。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要求驗證機構就其有關業務提出報告並接受查核。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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