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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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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 一、機構之組織架構及運作、人員編組與查驗能力,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規範,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並有執行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食品衛生查驗之能力。 二、具備必要之食品衛生查驗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申請認證項目之食品衛生查驗技術、相關法規,有充足之資訊及經驗。 三、置有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受有食品衛生查驗相關專業訓練,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查驗部門主管。 (二)受有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品質部門主管。 (三)受有查驗業務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證明文件之查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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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 一、機構之組織架構及運作、人員編組與查驗能力,符合國際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