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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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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之人員或場地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驗證機構變更認證項目、品質管理文件或作業程序時,應檢具第五條所定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異動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具體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認證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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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驗證機構之人員或場地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