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之人員或場地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驗證機構變更認證項目、品質管理文件或作業程序時,應檢具第五條所定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異動登記。
抱歉,我不知道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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