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要求驗證機構就其有關業務提出報告並接受查核。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從上述資料來看,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可以要求驗證機構提出報告並接受查核。如果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然而,對於這部分法規,我目前並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能夠提供範例或進一步的釋義。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我可能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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