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證證書: 一、因人員或場地等變更,致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資格者。 二、經查核發現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經依前條規定之查核有重大違失者。 前項證書廢止後,該驗證機構於一年內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提出認證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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