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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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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認證證書: 一、因人員或場地等變更,致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資格者。 二、經查發現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經依前條規定之查核有重大違失者。 前項證書廢止後,該驗證機構於一年內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提出認證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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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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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認證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經查名詞
  • 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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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