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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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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者應妥善保存辦理驗證時所產出之資料、業者提供之驗證資料、第八條所定與驗證相關之手冊及各項文件、資料。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受託者應妥善保存辦理驗證時所產出之資料、業者提供之驗證資料、第八條所定與驗證相關之手冊及各項文件、資料。同時,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主管機關。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受託者在進行驗證時應該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資料,並在委託關係終止時將資料交付給中央主管機關,以確保透明度和跟蹤能力。 參考資料: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更新公布日期: 2021-10-07

  • 第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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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託者應妥善保存辦理驗證時所產出之資料、業者提供之驗證資料、第八條所定與驗證相關之手冊及各項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