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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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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者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隨同查核,受託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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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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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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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託者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核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