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者應為政府機關(構)、大學或非營利性質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查核驗證所需之經驗,並提出證明者。 二、聘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 (一)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醫師,至少一人。 (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之人。 三、其他依食品業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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