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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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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者應為政府機關(構)、大學或營利性質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查驗證所需之經驗,並提出證明者。 二、聘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 (一)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醫師,至少一人。 (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之人。 三、其他依食品業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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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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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受託者應為政府機關(構)、大學或非營利性質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查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