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者應確保其辦理驗證人員具備執行驗證相關查核技巧、食品衛生安全與相關法規等知能及其道德操守,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考核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所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達八小時;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及相關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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