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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製造訂定產品有效日期,應以保存性之試驗或其他合理文件、資料為據,並將其試驗結果作成紀錄;產品並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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