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業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5條的規定,食品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以下規定:一、製程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的檢驗狀況應該適當標示及處理。二、成品的有效日期應具有合理的依據,必要時應進行保存性試驗。三、成品應該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四、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該有完整的紀錄。 這些規定確保了食品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的合理性和可追溯性,以確保食品的安全和衛生。这些規定也符合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食品業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以及本法所定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举例来说,根据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民事判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书,一家食品公司因未適當標示製程原材料的檢驗狀況而遭罰款。这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5條的規定,也再次凸顯了該規定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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