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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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受補助者,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補助案件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得命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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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受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並且可以派員實地勘查或查核,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補助款項被正確使用,並且充分監督補助案件的執行情形。 例如,根據鈞院103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原告餐廳業者在食品安全檢查時拒絕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以規避檢查。根據此判決,可以看出原告違反了「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即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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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