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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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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 一、不同日之行為。 二、不同品項之物品。 三、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 四、受侵害對象之個數。 五、限期改善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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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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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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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