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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