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一、提供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資格。 二、擅自將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移轉至其他機構辦理。 三、驗證紀錄或相關文件、資料登載不實。 四、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五、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第八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一、提供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資格。 二、擅自將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移轉至其他機構辦理。 三、驗證紀錄或相關文件、資料登載不實。 四、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五、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第八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